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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能否以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主张合同无效?
2010-07-13 10:03:05 来源:
我姓柳,是一名中学教师。经过我和丈夫几年的努力工作,家中已有一笔不少的积蓄。正好儿子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于是我们便决定给儿子买套房。经过筛选,我们选中位于市郊一处正在建设中的三居室。与开发商谈妥价格后,当即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前。
2005年5月,儿子告诉我,他女朋友在11月份要出国,所以在此之前就要结婚。我心里暗自庆幸,交房应该还来得急。但此时我却得到一个让我吃惊的消息:我们所认购的房屋,开发商至今还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经我到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属实。我向开发商询问此情况,并要求退房,但其告诉我这只是程序瑕疵问题,不影响合同效力。
请问:我可否以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柳女士,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与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您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您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您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虽然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且已开始履行,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据您所述,开发商在一开始就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且您发现后向其求证仍未取得,所以您当然可以据此请求法院宣告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退还己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在该事件中,开发商从一开始就隐瞒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且在诉讼前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故您除了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外,还可以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己付款1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能成为购房者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这一问题认识不清楚。
如果欲根据“商品出卖人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一点解除房屋预售合同,那么就应该尽快起诉,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如果在起诉前商品房出卖人拿到了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此房屋预售合同仍然有效。
“防患于未然”一词在我们购买商品房,尤其是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该牢记在心,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之前应该要求开发商或房地产经营公司出具房屋预售许可证,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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