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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蕊律师律师]电子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2010-07-13 09:56:36 来源:


[石家庄高蕊律师律师]电子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咨询:父母逝世前他们通过电子邮箱给三个子女发过一封关于房屋等价值100万遗产的处理函(遗嘱)。写明上述遗产在他们走后归小儿子所有,注明了年、月、日,并有亲笔签名。父母走后,清理父母的遗物,他们一直没有找到这份电子遗嘱的手稿。那么,这份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石家庄专业律师高蕊律师解答: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收或储存信息的方式,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之一种。根据20054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电子遗嘱的规定。因此尽管电子邮件属于书面证据的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电子邮件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便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并非伪造,也不能认定该电子邮件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因此,该父母的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时,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据此,本案可以由三个子女协商,尽量遵循其父母的遗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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